根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72條的規定,該條共有兩項。第一項指出,如果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了《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主管機關所授權的命令或期貨信託契約的規定,並導致了對期貨信託基金資產造成損害,則期貨信託事業應該對期貨信託基金受益人的權益做出賠償。 第二項則是針對同時從事信託業和期貨信託事業,經主管機關核准自行保管期貨信託基金資產的情況下,如果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或主管機關所授權訂定的命令,以及期貨信託契約的規定,而導致對期貨信託基金的資產造成損害,並且這種機構設有信託監察人,則應該由該信託監察人對期貨信託基金受益人的權益進行賠償。 這些規定旨在保護期貨信託基金受益人的權益,確保期貨信託事業和從事信託業的機構在管理期貨信託基金時能夠遵守相關法規和契約的規定,並對他們在損害期貨信託基金資產方面的違規行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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