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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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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停業、歇業、撤銷廢止許可事由,致不能繼續從事期貨信託基金保管業務者,期貨信託事業應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期貨信託基金保管業務,並經主管機關准。
  2. 2.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期貨信託基金顯然不善者,主管機關得命令期貨信託事業將期貨信託基金移轉於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3. 3.期貨信託事業不能依第一項及前項規定辦理者,得由同業公會會同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協調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無其他基金保管機構願承受者,應終止期貨信託契約。
  4. 4.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應與期貨信託事業協議或經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保管機構者,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5. 5.前四項之承受、移轉或更換事項,應由期貨信託事業公告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73條,以下是對該條的逐條釋義: 1. 根據第1項,如果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停業、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等原因無法繼續從事期貨信託基金保管業務,期貨信託事業應該找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來接手期貨信託基金保管業務,并且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 2. 根據第2項,如果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期貨信託基金表現不佳,主管機關可以命令期貨信託事業將期貨信託基金轉移給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3. 根據第3項,如果期貨信託事業無法根據第1項和第2項的規定進行處理,可以請求由同業公會與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協調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接;如果沒有其他基金保管機構願意承接,則應該終止期貨信託契約。 4. 根據第4項,如果基金保管機構辭去保管職務並且要與期貨信託事業達成協議或經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保管機構,應該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5. 根據第5項,涉及承接、轉移或更換事項,期貨信託事業應該公告通知相關當事人。 以上解釋是根據最新一版的《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進行的,該條例最後修訂於哪一年?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承受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受益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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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73 條規定:「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停業、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事由,致不能繼續從事期貨信託基金保管業務者,期貨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7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