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73條,以下是對該條的逐條釋義: 1. 根據第1項,如果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停業、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等原因無法繼續從事期貨信託基金保管業務,期貨信託事業應該找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來接手期貨信託基金保管業務,并且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 2. 根據第2項,如果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期貨信託基金表現不佳,主管機關可以命令期貨信託事業將期貨信託基金轉移給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3. 根據第3項,如果期貨信託事業無法根據第1項和第2項的規定進行處理,可以請求由同業公會與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協調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接;如果沒有其他基金保管機構願意承接,則應該終止期貨信託契約。 4. 根據第4項,如果基金保管機構辭去保管職務並且要與期貨信託事業達成協議或經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保管機構,應該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5. 根據第5項,涉及承接、轉移或更換事項,期貨信託事業應該公告通知相關當事人。 以上解釋是根據最新一版的《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進行的,該條例最後修訂於哪一年?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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