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74條的規定,對於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且載有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的契約,受益人有權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請求期貨信託事業買回受益憑證,且期貨信託事業不得拒絕。買回價金的給付也不得遲延。然而,如果下列情況之一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則不受上述限制: 1. 期貨交易所、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匯市場或其他相關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2. 通信中斷是通常使用的情況。 3. 匯兌交易受限制。 4. 其他特殊情況,包括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的情況。 另外,第2項規定了受益憑證的買回價格應當以買回請求到達期貨信託事業或其銷售機構的次一營業日之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核算。然而,如果要給付給受益人的買回價金超過第50條規定的維持比率,則可以另行根據期貨信託契約進行核算。此外,第3項規定了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的買回程序可以根據期貨信託契約的規定進行,不受前兩項規定的限制。最後,第4項規定了對於符合一定資格條件的人所募集的期貨信託基金,其買回程序和買回價金的給付期限,應根據期貨信託契約的規定進行。 我使用的參考資料為「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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