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50條的規定,期貨信託事業在募集不特定人的期貨信託基金資產時,必須依照主管機關所定的比率進行保持。這些保持方式包括將資產以現金、存放於銀行、向票券商買入短期票券、進行債券附買回交易,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所規定的方式。在進行這些保持時,相關的銀行、交易對象和標的物,必須符合主管機關所定的條件。此外,國內募集的期貨信託基金,在持有上述第二款至第五款所列方式的總額時,不得超過主管機關規定的一定比率。 根據以上的解釋,可以使用以下參考資料: -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這個規則是由中華民國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所制定和頒布的,其中包含了對期貨信託事業的要求和規定。參考此規則可以瞭解期貨信託事業應該如何運作和管理。 - 期貨交易法:這部法律是中華民國有關期貨交易的法律,其中包含了對期貨信託基金的定義和相關規定。參考此法律可以瞭解期貨信託基金在法律上的地位和要求。 -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這個管理辦法是由中華民國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所制定和頒布的,其中包含了對期貨信託基金的管理要求和規定。參考此管理辦法可以瞭解期貨信託事業在進行募集和管理時應該遵循的規則。 - 司法院相關判例:根據前述的內容,可以參考中華民國或台灣的司法院針對期貨信託事業的判決書或裁判書,以瞭解法院對於期貨信託基金相關規定的解釋和適用情況。這些判例可以提供實際案例來解釋相關法律條文的含義和適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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