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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 5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每一期貨信託基金資產,應依主管機關所定之比率,以下列方式保持之: 一、現金。 二、存放於銀行。 三、向票券商買入短期票券。 四、債券附買回交易。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
  2.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銀行、交易對象及標的物,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
  3. 國內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除保本型期貨信託基金外,持有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總額,不得超過主管機關規定之一定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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