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49條,期貨信託事業在運用期貨信託基金資產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 期貨信託事業不得投資於未上市、未上櫃股票、私募之有價證券及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範例:期貨信託事業不得投資於未上市的公司股票或私募基金。 2. 從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二款之交易所收取與支付之保證金及權利金合計,占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不得低於主管機關所定之一定比率。 範例:期貨信託事業應保留足夠的資金用於支付交易所的保證金。 3. 期貨信託事業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但符合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五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範例:期貨信託事業不能提供貸款或提供擔保,除非符合特定規定。 4. 期貨信託事業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範例:期貨信託事業不能進行證券信用交易。 5. 期貨信託事業不得與本期貨信託事業經理之其他各期貨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共同信託基金、全權委託帳戶或自有資金買賣有價證券帳戶間為期貨與證券交易行為。但經由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成交,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者,不在此限。 範例:除非是經由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經紀人進行交易,否則期貨信託事業不能在自己管理的基金之間進行交易。 6. 期貨信託事業不得投資於本期貨信託事業或與本期貨信託事業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及投資單位以外之證券。 範例:期貨信託事業不能投資本公司或與本公司有利害關係的公司所發行的基金受益憑證以外的證券。 7. 運用期貨信託基金投資於本期貨信託事業經理之其他各期貨信託基金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不得收取經理費。 範例:期貨信託事業不能收取運用期貨信託基金投資於其他基金時的經理費。 8. 期貨信託事業不得運用期貨信託基金買入本期貨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但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因期貨信託基金全部或部分不再存續而收回受益憑證者,不在此限。 範例:期貨信託事業不能使用期貨信託基金購買自己的受益憑證,但當受益人要求買回或基金停止後收回受益憑證時例外。 9. 每一期貨信託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及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範例:期貨信託基金對於每一家上市或上櫃公司的股票和公司債或金融債券的總投資金額不能超過該期貨信託基金的淨資產價值的百分之十。 10. 每一期貨信託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所經理之全部期貨信託基金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範例:期貨信託基金對於每一家上市或上櫃公司的股票的持股總數不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百分之十。 以上是根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49條的各項規定進行的釋義,其中的範例是根據相關法規與最新的參考資料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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