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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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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期貨信託事業為因應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但書及期貨信託契約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條款所規定之事由,得依規定以該期貨信託基金之資產為擔保向金融機構辦理借款,並以支付買回價金缺口為限。
  2. 2.前項所稱買回價金缺口,指流動資產加計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扣除應保持之最低流動準備金及當日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總額後之餘額。
  3. 3.期貨信託事業辦理第一項之借款期間,受益人申請買回應支付買回價金百分之二之買回費用,買回費用應歸入期貨信託基金資產。
  4. 4.辦理第一項借款之利息費用由期貨信託事業負擔,且借款契約應明定,借款金額逕撥入期貨信託基金專戶。
  5. 5.期貨信託事業應於辦理借款時,依期貨信託契約規定之方式公告,期間終止時亦同。
  6. 6.期貨信託事業辦理第一項借款,其相關借款決策作業,應作成書面紀錄並建檔,至少保存五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25條的內容: 1. 期貨信託事業可以以其所管理的期貨信託基金作為擔保,向金融機構借款,但借款金額不能超過支付買回價金負債的差額。 2. 買回價金缺口指流動資產加上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的發行價,減去應保留的最低流動準備金和當日受益權單位的買回價金總額後的餘額。 3. 受益人在申請買回時,需支付買回價金的百分之二作為買回費用,這筆買回費用應該納入期貨信託基金的資產中。 4. 辦理借款的利息費用由期貨信託事業承擔,借款契約應該明確指明借款金額必須直接撥入期貨信託基金專戶。 5. 期貨信託事業在辦理借款時,應該依照期貨信託契約的規定進行公告,且公告期間終止時也要遵守同樣的規定。 6. 辦理借款的相關決策作業應該以書面紀錄的方式進行並且建檔保存至少五年。 參考資料: -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80049)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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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 25 條規定:「期貨信託事業為因應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但書及期貨信託契約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條款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