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25條的內容: 1. 期貨信託事業可以以其所管理的期貨信託基金作為擔保,向金融機構借款,但借款金額不能超過支付買回價金負債的差額。 2. 買回價金缺口指流動資產加上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的發行價,減去應保留的最低流動準備金和當日受益權單位的買回價金總額後的餘額。 3. 受益人在申請買回時,需支付買回價金的百分之二作為買回費用,這筆買回費用應該納入期貨信託基金的資產中。 4. 辦理借款的利息費用由期貨信託事業承擔,借款契約應該明確指明借款金額必須直接撥入期貨信託基金專戶。 5. 期貨信託事業在辦理借款時,應該依照期貨信託契約的規定進行公告,且公告期間終止時也要遵守同樣的規定。 6. 辦理借款的相關決策作業應該以書面紀錄的方式進行並且建檔保存至少五年。 參考資料: -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8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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