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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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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期貨信託事業申請辦理減資退回股本,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最近年度或半年度財務報告均經會計師查簽證出具無保留意見,且財務健全,無虧損及累積虧損情形。 二、最近年度或半年度已依會計師在查核簽證時所出具之內部控制改進建議書確實改進。 三、最近三年未曾受本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至第五款或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之處分。但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者,不在此限。
  2. 2.期貨信託事業減資退回股本後,資本額不得低於依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十一條所定最低實收資本額,且減資後之淨值,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不得少於新臺幣九億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提供的法規,期貨信託事業申請辦理減資退回股本需符合以下條件:一、最近年度或半年度財務報告需由會計師無保留意見通過且財務健全,無虧損及累積虧損情形。二、最近年度或半年度財務報告中,會計師所提出的內部控制改進建議書已確實改進。三、過去三年內沒有受到相關法規的處分,但若違法情事已改善並獲主管機關認可,則不在此限。 在減資退回股本後,期貨信託事業的資本額不得低於設置標準所定的最低實收資本額,且淨值不得少於新台幣九億元。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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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 24 條規定:「期貨信託事業申請辦理減資退回股本,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最近年度或半年度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