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26條的規定: 1. 期貨信託事業在執行業務時應遵守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並以誠實信用原則為基礎。 2. 期貨信託事業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有以下行為: - 洩露業務所知悉之消息給他人或從事期貨交易及相關現貨商品買賣。 - 在使用期貨信託基金從事期貨交易及相關現貨商品買賣時,為自己或他人之利益進行買賣或無正當理由與受託投資資金進行相對委託的交易。 - 進行虛偽、詐欺或其他可能誤導他人的行為。 - 在使用期貨信託基金從事期貨交易及相關現貨商品買賣時,未將證券商、期貨商或其他交易對手的手續費或其他利益納入基金資產。 - 約定或提供特定利益、對價或負擔損失,以促銷受益憑證。 - 轉讓出席股東會委託書或行使期貨信託基金所持股票的投票權,並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 以意圖抬高或壓低某種期貨交易契約、期貨相關現貨商品的交易價格,或從事可能損害期貨信託基金投資人權益的行為。 - 在使用期貨信託基金從事期貨交易及相關現貨商品買賣時,將已成交的買賣委託從基金帳戶轉移到自己或他人的帳戶,或將已成交的買賣委託從自己或他人的帳戶轉移到基金帳戶。 - 在公開場所或傳播媒體上,推介個別期貨交易契約或有價證券的買賣,提供交易策略的建議,或對個別期貨交易契約或有價證券的未來價位作研判預測、建議。 - 利用非專職人員招攬客戶或支付不合理佣金。 - 在非登記的營業處所經營業務。 - 其他可能影響客戶權益或期貨信託事業經營的行為。 3. 期貨信託事業對於客戶的個人資料、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應保密,除非其他法律另有規定。 4. 期貨信託事業應制定內部人員管理規範並執行,並遵守同業公會的相關規定。 此法規的內容旨在保護期貨信託事業的客戶權益,禁止該業務進行不當行為,並要求事業遵守保密義務。例如,第2項中禁止洩露機密資訊、虛偽宣傳、非法轉移買賣委託等行為,這些行為都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及期貨信託事業的忠實義務,若違反該規定,可能導致相應的處罰或責任。 參考資料: - 期貨交易法(2017) -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2020) - 期貨交易法施行細則(2021) -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解釋說明文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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