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38條的規定,期貨信託事業運用募集的期貨信託基金進行期貨交易和投資相關的現貨商品時,必須符合以下規定,並確保合理分散風險: 1. 公告期貨商可以受託從事的期貨交易,需經主管機關依《期貨交易法》第五條公告。 2. 非在期貨交易所進行的衍生自貨幣、有價證券、利率、指數或其他商品的期貨交易,需經主管機關核准。 3. 由期貨信託事業發行的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或外國基金管理機構募集或經理的期貨基金。 4. 除前款之外的有價證券。 5. 有價證券以外的期貨相關現貨商品。 此外,根據第二項規定,在運用期貨信託基金進行第五款所述投資之前,期貨信託事業需提交投資與風險管理計畫,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方可進行相關投資。 參考資料: - 《期貨交易法》 -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