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37條的規定: 1. 期貨信託事業在使用期貨信託基金進行期貨交易或相關現貨商品投資時,應根據期貨信託契約所規定的投資地區、市場、種類和範圍,並遵守本辦法的相關規定。 2. 期貨信託事業在使用期貨信託基金進行交易或投資時,應在董事會通過的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風險監控管理措施和會計處理事項。 3. 風險監控管理措施應針對期貨信託基金進行的交易或投資,分別評估可能的各種風險,制定完善的控制計劃。各種風險的評估方式、參數和評估標準應根據同業公會制定的相關規範進行。 4. 期貨信託事業的董事會應至少每季度檢視所管理的所有期貨信託基金以及全權委託給其他專業機構進行期貨信託基金的總風險暴露程度、計算風險的方法和最大可能損失。 5. 如果期貨信託基金的最近三個營業日的平均淨資產價值跌幅累積達到基金最初淨資產價值的百分之四十: a. 非屬於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和同業公會。期貨信託事業還應立即制定改善計劃並提交董事會審核。 b. 屬於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同業公會,以及台灣證券交易所或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並提供具體原因的解釋。 6. 期貨信託基金的受益人責任僅限於申購時支付的申購價款,當期貨信託基金的淨資產價值為負數時,該差額應由期貨信託事業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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