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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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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期貨信託事業運用期貨信託基金從事期貨交易與期貨相關現貨商品之投資時,應依期貨信託契約所載得投資地區、市場、種類及範圍,並適用本辦法相關規定。
  2. 2.期貨信託事業運用期貨信託基金從事交易或投資,應於董事會通過之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風險監控管理措施及會計處理事宜。
  3. 3.前項風險監控管理措施應針對期貨信託基金從事之交易或投資,分別衡量可能之各類型風險,訂定完善之控管計畫。各類型風險之評量方式、參數及評量標準,應依同業公會所定相關規範辦理。
  4. 4.期貨信託事業之董事會至少應每季檢視所經理之所有期貨信託基金及全權委託其他專業機構運用期貨信託基金之總風險暴露程度、計算風險之方式及最大可能損失。
  5. 5.期貨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發現期貨信託基金最近三個營業日之平均單位淨資產價值較基金最初單位淨資產價值累積跌幅達百分之四十時: 一、屬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者,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及同業公會;期貨信託事業並應即擬具改善計畫提報董事會。 二、屬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者,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同業公會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期貨信託事業並應提出具體原因說明。
  6. 6.期貨信託基金受益人之責任僅限於申購時所支付之申購價款,期貨信託基金之淨資產價值為負數時,該差額應由期貨信託事業負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37條的規定: 1. 期貨信託事業在使用期貨信託基金進行期貨交易或相關現貨商品投資時,應根據期貨信託契約所規定的投資地區、市場、種類和範圍,並遵守本辦法的相關規定。 2. 期貨信託事業在使用期貨信託基金進行交易或投資時,應在董事會通過的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風險監控管理措施和會計處理事項。 3. 風險監控管理措施應針對期貨信託基金進行的交易或投資,分別評估可能的各種風險,制定完善的控制計劃。各種風險的評估方式、參數和評估標準應根據同業公會制定的相關規範進行。 4. 期貨信託事業的董事會應至少每季度檢視所管理的所有期貨信託基金以及全權委託給其他專業機構進行期貨信託基金的總風險暴露程度、計算風險的方法和最大可能損失。 5. 如果期貨信託基金的最近三個營業日的平均淨資產價值跌幅累積達到基金最初淨資產價值的百分之四十: a. 非屬於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和同業公會。期貨信託事業還應立即制定改善計劃並提交董事會審核。 b. 屬於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同業公會,以及台灣證券交易所或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並提供具體原因的解釋。 6. 期貨信託基金的受益人責任僅限於申購時支付的申購價款,當期貨信託基金的淨資產價值為負數時,該差額應由期貨信託事業負擔。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 受益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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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37 條規定:「期貨信託事業運用期貨信託基金從事期貨交易與期貨相關現貨商品之投資時,應依期貨信託契約所載得投資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