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51

快速跳轉
  1. 1.本辦法所稱利害關係之公司,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與期貨信託事業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 二、期貨信託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綜合持股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 三、前款人員或期貨信託事業經理人與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東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關係。
  2. 2.前項第二款所稱綜合持股,指事業對期貨信託事業之持股加計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事業直接或間接控制之事業對同一期貨信託事業之持股總數。
  3. 3.董事、監察人為法人者,其代表人或指定代表行使職務者,準用第一項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51條,這條法條規定了利害關係之公司的定義。具體來說,利害關係之公司包括以下情況: 1. 與期貨信託事業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 2. 期貨信託事業的董事、監察人或綜合持股達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 3. 前一項所提到的人員或期貨信託事業的經理人與該公司的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東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關係。 此外,根據第二項,綜合持股是指事業對期貨信託事業的持股加計事業的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事業直接或間接控制之事業對同一期貨信託事業的持股總數。 最後,根據第三項,董事、監察人為法人的情況下,適用前述規定的對象是代表人或指定代表行使職務的董事、監察人。 關於參考資料的範例,我無法在問題中找到任何與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51條有關的資料。

  • 公司法法規
  • 監察人名詞
  • 持有名詞
  • 法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51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利害關係之公司,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與期貨信託事業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