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51條,這條法條規定了利害關係之公司的定義。具體來說,利害關係之公司包括以下情況: 1. 與期貨信託事業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 2. 期貨信託事業的董事、監察人或綜合持股達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 3. 前一項所提到的人員或期貨信託事業的經理人與該公司的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東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關係。 此外,根據第二項,綜合持股是指事業對期貨信託事業的持股加計事業的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事業直接或間接控制之事業對同一期貨信託事業的持股總數。 最後,根據第三項,董事、監察人為法人的情況下,適用前述規定的對象是代表人或指定代表行使職務的董事、監察人。 關於參考資料的範例,我無法在問題中找到任何與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51條有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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