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事業募集之各期貨信託基金,應分別設帳,並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作成各種帳簿、表冊;其保存方式及期限,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依商業會計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根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79條,期貨信託事業在募集各期貨信託基金時,應分別設立帳戶並依照主管機關的規定,製作各種帳簿和表冊。關於這些帳戶和表冊的保存方式和期限,除非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否則應根據商業會計法和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根據資料中的內容,本條款主要規定了期貨信託事業在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時應設立分開的帳戶並製作相關帳簿和表冊,並且應根據主管機關的規定保存這些文件。具體的保存方式和期限則需要根據商業會計法和相關規定來處理。 參考資料: 1. 期貨交易法第三章 期貨信託事業 2. 期貨交易法第三章 期貨信託事業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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