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81條的規定: 1. 期貨信託事業需要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後的兩個月內,按照主管機關指定的格式和內容,編製年度財務報告。而在每個月結束後的十天內,需要編製月報並向主管機關申報。 2. 該年度財務報告需要經過主管機關核准,並由根據證券交易法第37條第1項核准的會計師進行查核簽證,同時需要由基金保管機構簽署。對於不特定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的期貨信託事業,需進行公告。 3. 年度財務報告和月報的申報,應該由同業公會集中彙報給主管機關。 根據以上解釋,期貨信託事業需要按照主管機關的規定編製財務報告,並進行相應的查核和簽署,同時需及時向主管機關申報。這是確保期貨信託基金運作透明、合規的重要措施。同時,該報告和申報需要由同業公會進行彙報,以保障資訊流通的有效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