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37條規範公開發行公司財報的會計師查核簽證:簽證資格須經主管機關核准,簽證錯誤或疏漏可受警告、停業二年內或撤銷核准三級處分。
Q · 會計師幫上市公司簽財報,是公司說了算嗎?
不是。簽證資格須經金管會核准,違規最重撤照
依證券交易法第37條,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報查核簽證,必須先經主管機關(金管會)核准,並依其訂定之查核簽證規則辦理。簽證若發生錯誤或疏漏,金管會可視情節輕重給予三級處分:警告、停止辦理簽證二年以內、撤銷簽證核准。會計師的衣食父母是公司,但生殺大權在金管會手裡,這個制度性張力正是為了確保專業獨立。
你看到的每一份上市公司財報上都有一個名字:簽證會計師。多數投資人把這個名字當成「認證標章」就不再多想了。但這條告訴你一件事:那個會計師不是隨便誰都能當的,他必須先拿到金管會的核准,依金管會的規則做事,做錯了金管會可以警告他、停他的業最多兩年、甚至直接撤銷他的簽證資格。換句話說,會計師在幫公司財報背書的同時,金管會在背後盯著會計師。這是一條監督鏈:投資人信任財報,財報的可信度來自會計師,會計師的可信度來自金管會的管理。鏈條上任何一環斷掉,整個資本市場的信任基礎就會動搖。第四項還有一個常被忽略的細節:財報必須放在公司及分支機構,讓股東和債權人隨時查閱抄錄。這代表你不只能在網路上看電子檔,你有權走進公司要求看紙本。
證券交易法第37條為會計師查核簽證的管理性規範,建立三層機制:資格核准(簽證會計師須經主管機關核准)、行為規範(依主管機關訂定之查核簽證規則辦理)、事後處分(簽證錯誤或疏漏可受警告、停業二年內或撤銷核准三級處分),並要求財報備置於公司及分支機構供股東與債權人查閱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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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但值得注意。正常更換可能是費用考量或事務所輪調政策;但若在出具財報前突然更換、或連續兩年換不同事務所,通常是警訊。依規定更換簽證會計師須公告並說明原因。內行人提示:去看公告裡「前任會計師對更換之意見」欄,若前任表示有不同意見或拒絕表示意見,幾乎可確定公司財務有你不知道的問題。
有機會但難度不低。依證交法第20條之1,會計師對財報不實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可主張已盡專業上注意義務免責,關鍵在於是否依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底稿是否完整、有無被公司刻意隱瞞。內行人提示:透過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提起團體訴訟,勝訴率與求償效率都比個人訴訟高,而且不用自己付律師費。
依證交法第37條第三項,最重為撤銷簽證核准,等於永久喪失替公開發行公司簽財報的資格;中度為停止簽證二年以內;輕度為警告。內行人提示:這只是行政處分,若涉及虛偽不實,還可能另構成第174條的刑事責任,最重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行政與刑事可併行。
規範公開發行公司財報簽證會計師的資格核准與三級處分制度,是維繫財報可信度的監督鏈核心。
查核簽證指會計師依審計準則查核財報並出具意見,是專業背書;37條要求這種簽證的會計師須先經主管機關核准。
會計師未依審計準則執行查核程序、漏未發現財報重大不實、或工作底稿不完整等情形,依情節輕重對應不同處分。
警告(情節輕)、停止簽證二年以內(情節中)、撤銷簽證核准(情節重,永久喪失資格)。
到金管會證券期貨局網站查詢該會計師或事務所的處分紀錄,再對照查核意見類型判讀財報可信度。
依第四項,財報須備置於公司及分支機構,股東可到場要求查閱或抄錄紙本,公司拖延或拒絕本身就是訊號。
先確認會計師是否受處分,再依證交法20條之1向會計師及公司提民事訴訟,保留買賣紀錄、財報、更正公告當證據。
關鍵看工作底稿是否完整、是否依審計準則執行查核程序、有無被公司刻意隱瞞,這些是訴訟攻防核心。
37條是金管會對會計師的行政處分(警告/停業/撤照),20條之1是投資人向會計師求償的民事責任,兩者各走各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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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之財務報告,應備置於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以供股東及公司債權人之查閱或抄錄。
會計師辦理前條財務報告之查核簽證,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其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會計師辦理前項簽證,發生錯誤或疏漏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之輕重,為左列處分: 一、警告。 二、停止其二年以內辦理本法所定之簽證。 三、撤銷簽證之核准。 前條之財務報告,應備置於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以供股東及公司債權人之查閱或抄錄。
立法理由一、為加強發行公司管理,促進公司財務充分公開及忠實表達,首須健全會計師財務之簽證,強化其功能,特規定會計師查核簽證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俾能擇優汰劣,提高簽證品質,爰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許可準則以資規範。會計師於辦理本法之簽證時,發生錯誤或疏漏者,主管機關並得按其情節予以處分,俾資警誡。爰增訂本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 二、本條原規定事項,改列為第四項。
會計師辦理第三十六條財務報告之查核簽證,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其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會計師辦理前項查核簽證,除會計師法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主管機關所定之查核簽證規則辦理。 會計師辦理第一項簽證,發生錯誤或疏漏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之輕重,為左列處分: 一、警告。 二、停止其二年以內辦理本法所定之簽證。 三、撤銷簽證之核准。 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財務報告,應備置於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以供股東及公司債權人之查閱或抄錄。
立法理由一、配合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一,將第一項之「前條」修正為「第三十六條」。 二、增訂第二項。現行「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係財政部與經濟部會銜發布,其內容因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其訂定應有法律之依據,爰增列訂定上開規則之授權依據。 三、原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並將「前項」修正為「第一項」。 四、原第三項移列為第四項,並作文字修正。
前條之財務報告,應備置於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以供股東及公司債權人之查閱或抄錄。
一、為加強發行公司管理,促進公司財務充分公開及忠實表達,首須健全會計師財務之簽證,強化其功能,特規定會計師查核簽證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俾能擇優汰劣,提高簽證品質,爰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許可準則以資規範。會計師於辦理本法之簽證時,發生錯誤或疏漏者,主管機關並得按其情節予以處分,俾資警誡。爰增訂本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 二、本條原規定事項,改列為第四項。
一、配合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一,將第一項之「前條」修正為「第三十六條」。 二、增訂第二項。現行「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係財政部與經濟部會銜發布,其內容因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其訂定應有法律之依據,爰增列訂定上開規則之授權依據。 三、原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並將「前項」修正為「第一項」。 四、原第三項移列為第四項,並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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