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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第 38 條(發行之保護措施)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為有價證券募集或發行之准,因保護公益或投資人利益,對發行人、證券承銷商或其他關係人,得命令其提出參考或報告資料,並得直接檢查其有關書表、帳冊。
  2. 有價證券發行後,主管機關得隨時命令發行人提出財務、業務報告或直接檢查財務、業務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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