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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證券交易法 第 38 條(發行之保護措施)

  1. 1.主管機關為有價證券募集或發行之准,因保護公益或投資人利益,對發行人、證券承銷商或其他關係人,得命令其提出參考或報告資料,並得直接檢查其有關書表、帳冊。
  2. 2.有價證券發行後,主管機關得隨時命令發行人提出財務、業務報告或直接檢查財務、業務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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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38條授權主管機關於有價證券發行前審查及發行後監督時,命令提出財務業務報告並直接檢查帳冊,屬行政檢查無須令狀。

Q · 金管會可以不經通知直接來公司查帳嗎?

依證券交易法第38條,主管機關為核准有價證券募集發行、或在發行後持續監督,得命令發行人、證券承銷商或關係人提出財務、業務報告,並得直接檢查書表、帳冊。第一項管「發行前」核准審查的檢查,第二項用「得隨時」三字賦予發行後的常態監督權。這是行政檢查,不是刑事搜索,因此不需要法院搜索票;被檢查人拒絕配合者,另依第178條處罰。

白話解讀

金管會對上市公司有一項權力,大多數投資人不知道它的存在,但公司的財務長和法遵主管每天都活在它的陰影下:直接檢查權。不需要法院同意,不需要事先通知,金管會可以隨時命令公司交出任何財務和業務資料,也可以派人直接走進公司翻帳冊。第一項管的是「發行前」的檢查:公司要募集或發行有價證券,金管會為了審核,可以要求發行人、承銷商或任何相關人提供資料,也可以直接去查帳。第二項管的是「發行後」的持續監督:只要你是已發行有價證券的公司,金管會隨時可以叫你交報告,隨時可以來查。這兩項合在一起,意味著從你第一天申請上市到你最後一天掛牌,金管會的眼睛從來沒有離開過你。這個檢查權是整套證券監理體系的牙齒,沒有它,前面所有的申報義務、簽證制度都只是紙上規定。

法律定性

證券交易法第38條為主管機關檢查權的授權規範,分兩層:發行前為核准審查得要求提供資料並直接查帳,發行後得隨時命令發行人提出財務業務報告或直接檢查。其性質為行政檢查而非刑事搜索,無須令狀,是發行揭露制度與簽證制度得以落實的執行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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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金管會來公司查帳,可以拒絕嗎?

不能。證交法38條明確授權主管機關命令提出資料並直接檢查書表帳冊,拒絕配合依第178條可處24萬至480萬元罰鍰,且得連續處罰直到配合。行政檢查不需搜索票;若認為要求範圍過大,應先配合再循行政救濟保留異議,順序不可顛倒。

Q2小股東檢舉有用嗎?金管會會理嗎?

有用,但取決於檢舉品質。泛泛說「公司有問題」幾乎無後續;能指出具體異常(某筆關係人交易金額不合理、營收與公告數字不符、特定董事的異常交易)就會被認真對待。主管機關會保護檢舉人身分,投保中心也有申訴管道,兩者可併行。

Q3金管會查帳需要法院搜索票嗎?

不需要。證交法38條的檢查屬行政檢查,與需要搜索票的刑事搜索是兩套制度。上市是公司自己的選擇,接受較高程度監督是上市的對價,因此不能以隱私或營業秘密為由拒絕。但行政檢查所得資料若移送檢調,後續刑事程序仍受刑訴法證據法則拘束。

Q4金管會可以直接來公司查帳嗎?

可以。證交法38條第二項用『得隨時』授權主管機關於發行後命令提出財務業務報告或直接檢查,屬常態監督權。

Q5證交法38條的檢查權包含哪些範圍?

發行前可要求發行人、承銷商、關係人提供資料並查帳;發行後可隨時命令提出財務業務報告或直接檢查財務業務狀況。

Q6什麼是行政檢查?

行政機關依法律授權對受規範對象進行的調查,無須令狀,與需搜索票的刑事搜索分屬兩制。

Q7證交法38條第一項和第二項差在哪?

第一項管發行前的核准審查檢查,第二項管發行後的持續監督,後者門檻更低、用『得隨時』。

Q8公司被金管會要求提供資料,該怎麼配合?

在期限內提供與要求範圍一致的資料、由法務檢視、保留清單與溝通紀錄;涉違法事項立即委任律師。

Q9小股東怎麼向金管會檢舉公司違法?

蒐集具體異常事證(金額、時間、對象)→ 向證期局書面檢舉 → 同步向投保中心申訴 → 保留自身交易紀錄。

Q10拒絕配合金管會檢查會被罰多少?

依第178條可處24萬至480萬元罰鍰,且得連續處罰直到配合為止。

Q11怎麼判斷金管會檢查要求是否過大?

比對要求範圍與本條授權目的,過大時先配合再循行政救濟保留異議,順序不可顛倒。

Q12證交法38條檢查 vs 刑事搜索差在哪?

前者是行政檢查不需令狀、門檻低;後者是刑事搜索需搜索票、須有犯罪嫌疑與相當理由。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dministrative_inspectioncriminal_search
法律性質行政檢查(證交法38條)刑事搜索(刑訴法)
是否需令狀不需要,法律授權即可原則需法院核發搜索票
發動門檻得隨時,含無具體事由的例行檢查須有犯罪嫌疑與相當理由
拒絕後果第178條罰鍰、得連續處罰得強制執行搜索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金融商品取引法 第56条の2(報告徴取及び検査)
🇰🇷 韓國자본시장과 금융투자업에 관한 법률 제426조(검사 및 조치)
🇨🇳 中國证券法 第170条(证监会检查与调查职权)
🇩🇪 德國WpHG § 6(Aufsicht durch die BaFin)
🇫🇷 法國Code monétaire et financier, article L621-9(contrôles et enquêtes de l'AMF)
🇺🇸 美國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 § 21(15 U.S.C. § 78u,SEC investig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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