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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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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期貨信託基金之存續期間依期貨信託契約之約定。
  2. 2.期貨信託契約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報主管機關准後予以終止︰ 一、期貨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有解散、破產、撤銷廢止核准之情事,或因對期貨信託基金之經理或保管顯然不善,經主管機關命令更換,致不能繼續執行職務,而無其他適當之期貨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事業或機構之權利及義務。 二、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期貨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而無其他適當之期貨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事業或機構之權利及義務。 三、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主管機關所定之標準。 四、因市場狀況、期貨信託基金特性、規模,或其他法律上或事實上原因致期貨信託基金無法繼續經營。 五、受益人會議決議終止期貨信託契約。 六、受益人會議之決議,期貨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無法接受,且無其他適當之期貨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事業或機構之權利及義務。 七、其他依期貨信託契約所定終止事由。
  3. 3.基於保護公益或受益人權益,以終止期貨信託契約為宜者,主管機關得命令終止之。
  4. 4.期貨信託契約因存續期間屆滿而終止者,應於屆滿之日起二日內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5. 5.期貨信託契約之終止,期貨信託事業應於期貨信託契約存續期間屆滿之日或核准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83條的解釋如下: 1. 期貨信託基金的存續期間依據期貨信託契約的約定而定。這表示期貨信託基金的存續期間會在期貨信託契約中明確規定,可能會因契約內容而有所不同。 2. 期貨信託契約存在以下情況之一時,需要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才能終止: - 期貨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解散、破產、撤銷或廢止核准。 - 期貨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的經理或保管不善,經主管機關命令更換,無其他適當的事業或機構來接替原事業或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期貨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無其他適當的事業或機構來接替原事業或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 期貨信託基金的淨資產價值低於主管機關所定的標準。 - 因市場狀況、期貨信託基金特性、規模,或其他法律或事實上的原因導致期貨信託基金無法繼續經營。 - 受益人會議決議終止期貨信託契約。 - 受益人會議決議被期貨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無法接受,且無其他適當的事業或機構來接替原事業或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 依據期貨信託契約所定的其他終止事由。 3. 主管機關有權命令終止期貨信託契約,如果這麼做符合保護公益或保護受益人權益。 4. 期貨信託契約因存續期間屆滿而終止時,期貨信託事業應在存續期間屆滿之日或核准之日起的兩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供主管機關備查。 5. 期貨信託契約終止後,期貨信託事業應在期貨信託契約存續期間屆滿之日或核准之日起的兩日內公告終止事宜,以便告知相關利害關係人。 參考資料: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https://laws.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30101)

  • 存續期間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承受名詞
  • 受益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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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83 條規定:「期貨信託基金之存續期間依期貨信託契約之約定。期貨信託契約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8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