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83條的解釋如下: 1. 期貨信託基金的存續期間依據期貨信託契約的約定而定。這表示期貨信託基金的存續期間會在期貨信託契約中明確規定,可能會因契約內容而有所不同。 2. 期貨信託契約存在以下情況之一時,需要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才能終止: - 期貨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解散、破產、撤銷或廢止核准。 - 期貨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的經理或保管不善,經主管機關命令更換,無其他適當的事業或機構來接替原事業或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期貨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無其他適當的事業或機構來接替原事業或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 期貨信託基金的淨資產價值低於主管機關所定的標準。 - 因市場狀況、期貨信託基金特性、規模,或其他法律或事實上的原因導致期貨信託基金無法繼續經營。 - 受益人會議決議終止期貨信託契約。 - 受益人會議決議被期貨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無法接受,且無其他適當的事業或機構來接替原事業或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 依據期貨信託契約所定的其他終止事由。 3. 主管機關有權命令終止期貨信託契約,如果這麼做符合保護公益或保護受益人權益。 4. 期貨信託契約因存續期間屆滿而終止時,期貨信託事業應在存續期間屆滿之日或核准之日起的兩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供主管機關備查。 5. 期貨信託契約終止後,期貨信託事業應在期貨信託契約存續期間屆滿之日或核准之日起的兩日內公告終止事宜,以便告知相關利害關係人。 參考資料: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https://laws.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3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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