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84條,當期貨信託契約終止時,期貨信託事業應在主管機關核准清算後的三個月內完成期貨信託基金的清算,並按照受益權單位的比例將清算後的餘額分配給各受益人。若由於正當理由無法在三個月內完成清算,則可以在期限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請一次展延,但展延期限為三個月。 根據第2項規定,清算人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和公告清算及分配的方式,並通知受益人。在清算程序結束後,清算人應在兩個月內向主管機關報備處理結果以及通知受益人。 而對於符合一定資格條件的人募集的期貨信託基金,其清算及分配方式則依照期貨信託契約的規定向受益人報告,不適用前項應公告的規定。 參考資料: -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最新修訂日期為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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