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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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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期貨信託契約終止時,期貨信託事業應於主管機關准清算後三個月內,完成期貨信託基金之清算,並將清算後之餘額,依受益權單位數之比率分派予各受益人。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三個月內完成清算者,於期限屆滿前,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一次,並以三個月為限。
  2. 2.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主管機關申報及公告,並通知受益人。清算程序終結後應於二個月內,將處理結果向主管機關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3. 3.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其清算及分配方式,依期貨信託契約之規定向受益人報告之,不適用前項應公告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84條,當期貨信託契約終止時,期貨信託事業應在主管機關核准清算後的三個月內完成期貨信託基金的清算,並按照受益權單位的比例將清算後的餘額分配給各受益人。若由於正當理由無法在三個月內完成清算,則可以在期限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請一次展延,但展延期限為三個月。 根據第2項規定,清算人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和公告清算及分配的方式,並通知受益人。在清算程序結束後,清算人應在兩個月內向主管機關報備處理結果以及通知受益人。 而對於符合一定資格條件的人募集的期貨信託基金,其清算及分配方式則依照期貨信託契約的規定向受益人報告,不適用前項應公告的規定。 參考資料: -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最新修訂日期為2019年12月20日)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受益人名詞
  • 清算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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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84 條規定:「期貨信託契約終止時,期貨信託事業應於主管機關核准清算後三個月內,完成期貨信託基金之清算,並將清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8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