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85條,以下是該條的釋義: 1. 期貨信託基金的清算人通常由期貨信託事業擔任。然而,如果期貨信託事業存在第八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的情況,則應由基金保管機構擔任清算人。同樣,如果基金保管機構存在第八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的情況,則受益人會議可以通過決議選任符合主管機關規定的期貨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作為清算人。 2. 如果期貨信託基金終止期貨信託契約是因為基金保管機構存在第八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的情況,則清算人可以選任經主管機關核准的適當基金保管機構來擔任清算時期的期貨信託基金保管職務。 3. 除非法令或期貨信託契約另有規定,清算人和基金保管機構在期貨信託基金存續範圍內享有與原期貨信託事業和基金保管機構相同的權利和義務。 資料來源: -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412&parentpath=0,382&mcustomize=laws_detail.jsp&lawID=88&dtable=Home_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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