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事業所經理之期貨信託基金,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與本事業之其他期貨信託基金合併: 一、合併之期貨信託基金應同為對不特定人募集或同為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 二、合併之期貨信託基金在運用期貨信託基金資產及執行交易或投資上應無顯著困難。 三、經受益人會議同意合併。但消滅期貨信託基金最近三十個營業日淨資產價值平均低於主管機關所定之標準且存續期貨信託基金之期貨信託契約內容未修改者,不在此限。
根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87條,期貨信託事業如果要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與本事業的其他期貨信託基金合併,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一、合併的期貨信託基金應該是對不特定人募集或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的人募集的期貨信託基金。 例子: 如果A期貨信託基金是對不特定人募集,而B期貨信託基金是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的人募集,這兩個基金可以符合第一項條件。 二、合併的期貨信託基金在運用基金資產和執行交易或投資方面不應有顯著困難。 例子: 如果A期貨信託基金和B期貨信託基金在運用基金資產和執行交易或投資方面都沒有遇到困難,他們可以符合第二項條件。 三、合併需要經過受益人會議的同意。但如果消滅的期貨信託基金在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內的淨資產價值平均低於主管機關所定的標準且存續的期貨信託基金的契約內容未修改,則不需要受益人會議的同意。 例子: 如果A期貨信託基金要與B期貨信託基金合併,需要召開受益人會議,並經受益人同意才可以合併。然而,如果要合併的B期貨信託基金的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內的淨資產價值平均低於主管機關所定的標準,且A期貨信託基金的契約內容未修改,則可以不需要受益人會議的同意。 以上的解釋參考了《期貨信託基金法》與《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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