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96條的規定,當需要進行受益人會議時,應有以下情形: 1. 期貨信託事業召開受益人會議:依法律、命令或期貨信託契約的規定,期貨信託事業應負責召開受益人會議。如果期貨信託事業無法或不願意召開會議,則由基金保管機構代為召開。如果基金保管機構也無法或不願意召開會議,則根據期貨信託契約的規定或由受益人自行召開。如果以上情況都無法實現,則由主管機關指定人士負責召開會議。 2. 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當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時,需符合以下條件: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且所持受益權單位數量佔當時已發行在外的受益權單位總數的3%以上。受益人需以書面提出議程及理由,申請主管機關的核准後,方可自行召開會議。 3. 期貨信託事業提供必要文件及資料:當受益人會議不由期貨信託事業召開時,期貨信託事業應根據基金保管機構、受益人或主管機關指定的人的要求,提供召開受益人會議所需的文件及資料。 以上解釋基於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96條的規定內容,該條規定透過受益人會議的方式來處理相關事項。有關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的參考資料如下: - 期貨交易法第八十二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80052 -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2 - 行政機關不得不注意之事項: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25 - 稅捐與稽徵之主管機關-財政部: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70001 -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80073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