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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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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法律、命令或期貨信託契約規定,應由受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發生時,由期貨信託事業召開受益人會議。期貨信託事業不能或不為召開時,由基金保管機構召開之。基金保管機構不能或不為召開時,依期貨信託契約之規定或由受益人自行召開;均不能或不為召開時,由主管機關指定之人召開之。
  2. 2.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時,應由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且其所表彰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該期貨信託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以書面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申請主管機關准後,自行召開之。
  3. 3.受益人會議由期貨信託事業召開時,期貨信託事業應依基金保管機構、受益人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人之請求,提供召開受益人會議之必要文件及資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96條的規定,當需要進行受益人會議時,應有以下情形: 1. 期貨信託事業召開受益人會議:依法律、命令或期貨信託契約的規定,期貨信託事業應負責召開受益人會議。如果期貨信託事業無法或不願意召開會議,則由基金保管機構代為召開。如果基金保管機構也無法或不願意召開會議,則根據期貨信託契約的規定或由受益人自行召開。如果以上情況都無法實現,則由主管機關指定人士負責召開會議。 2. 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當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時,需符合以下條件: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且所持受益權單位數量佔當時已發行在外的受益權單位總數的3%以上。受益人需以書面提出議程及理由,申請主管機關的核准後,方可自行召開會議。 3. 期貨信託事業提供必要文件及資料:當受益人會議不由期貨信託事業召開時,期貨信託事業應根據基金保管機構、受益人或主管機關指定的人的要求,提供召開受益人會議所需的文件及資料。 以上解釋基於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96條的規定內容,該條規定透過受益人會議的方式來處理相關事項。有關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的參考資料如下: - 期貨交易法第八十二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80052 -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2 - 行政機關不得不注意之事項: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25 - 稅捐與稽徵之主管機關-財政部: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70001 -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80073

  • 受益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持有名詞
  • 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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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96 條規定:「依法律、命令或期貨信託契約規定,應由受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發生時,由期貨信託事業召開受益人會議。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9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