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事,應經受益人會議決議為之。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二、更換期貨信託事業。 三、終止期貨信託契約。 四、調增期貨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理或保管費用。 五、重大變更期貨信託基金從事期貨交易及投資期貨相關現貨商品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六、其他修正期貨信託契約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
根據上述情節,無法找到與「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95 條」有關的資料或範例,因此無法針對此法條進行逐條釋義及提供參考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