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說明書編製內容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期貨信託基金概況。 二、期貨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三、期貨信託事業概況。 四、受益憑證銷售及買回機構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五、特別記載事項。
根據《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公開說明書的內容應包括以下事項: 1. 期貨信託基金的概況:包括基金的名稱、類型、策略、投資目標等相關信息。 2. 期貨信託契約的主要內容:包括契約的申購、贖回、報酬支付、風險分擔、契約期限等相關內容。 3. 期貨信託事業的概況:包括信託事業的名稱、註冊地點、主要業務內容、風險管理措施等相關信息。 4. 受益憑證銷售及買回機構的名稱、地址及電話:指明受益憑證的發行機構以及提供銷售和買回服務的機構的詳細信息。 5. 特別記載事項:包括契約中任何需要特別注意的事項,例如潛在風險、業績報酬等。 這些記載事項的目的是便於投資者對期貨信託基金有更全面和清晰的了解。該條款的設置旨在確保公開說明書內容的足夠透明和準確,從而保護投資者的權益。 參考資料: - 《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證券期貨局公告)。 - 證券期貨局(證期會)網站上有關期貨信託基金的相關法規和指引。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