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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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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因素至少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從事期貨交易之風險。 二、從事期貨之交易契約過度集中於單一標的商品或金融工具之風險。 三、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 四、流動性風險。 五、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 六、投資地區政治、經濟、法規變動之風險。 七、交易對手及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八、全權委託專業機構執行期貨交易或投資之風險。 九、其他投資標的或特定投資策略之風險。 十、從事期貨相關現貨商品交易之風險。 十一、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之相關風險。 十二、其他風險。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法條資料,我們可以得知《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5條列出了應該記載在公開說明書中的風險因素。根據該法條,公開說明書至少應該記載以下事項的風險: 一、從事期貨交易之風險。 - 期貨交易本身的風險。 二、從事期貨之交易契約過度集中於單一標的商品或金融工具之風險。 - 投資過度集中於單一標的商品或金融工具可能帶來的風險。 三、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 - 產業景氣循環可能對投資產生的風險。 四、流動性風險。 - 從事期貨交易所面臨的流動性風險。 五、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 - 外匯管制和匯率變動可能對投資產生的風險。 六、投資地區政治、經濟、法規變動之風險。 - 投資地區的政治、經濟和法規變動可能對投資產生的風險。 七、交易對手及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 交易對手和保證機構的信用風險可能對投資產生的風險。 八、全權委託專業機構執行期貨交易或投資之風險。 - 將期貨交易或投資全權委託給專業機構可能帶來的風險。 九、其他投資標的或特定投資策略之風險。 - 投資其他標的或採取特定投資策略可能帶來的風險。 十、從事期貨相關現貨商品交易之風險。 - 從事與期貨相關的現貨商品交易可能帶來的風險。 十一、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之相關風險。 - 出借所持有的有價證券可能帶來的相關風險。 十二、其他風險。 - 其他與投資相關的風險。 參考資料: - 《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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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15 條規定:「風險因素至少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從事期貨交易之風險。 二、從事期貨之交易契約過度集中於單一標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