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基金交易及投資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期貨信託基金交易及投資方針、範圍,包括從事期貨交易及投資期貨相關現貨商品之類別及其占淨資產之比例、從事期貨交易之預計最大槓桿倍數。 二、期貨信託事業運用期貨信託基金交易及投資之決策過程、基金經理人之姓名、主要經(學)歷及權限。期貨信託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其他基金者,應揭露所管理之其他基金名稱及所採取防止利益衝突之措施。 三、期貨信託基金運用之限制。 四、期貨信託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五、組合型期貨信託基金參與子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六、期貨信託事業對期貨信託基金之外匯收支從事避險交易者,應敘明其避險方法。 七、期貨信託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股票或基金者,期貨信託事業應說明配合本基金出席所投資外國股票(或基金)發行公司股東會(受益人會議)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八、期貨信託事業全權委託其他專業機構運用期貨信託基金從事交易或投資: (一)選擇專業機構之標準、各專業機構獲配資金百分比、資金保管機構及支付予專業機構之費用總數。 (二)專業機構運用期貨信託基金從事交易或投資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九、下列種類期貨信託基金應再敘明之事項: (一)保本型期貨信託基金: 1.投資固定收益商品及從事期貨交易之預估比率、所投資之固定收益商品評等等級及到期期限、商品及期貨交易契約之發行者、交易對象等。 2.保護型期貨信託基金未設立保證機構,應載明本基金無提供保證機構保證之機制,係透過投資工具達成保護本金之功能。 (二)傘型期貨信託基金:應分別敘明各子基金之投資範圍、主要區隔及異同分析;其應記載事項之內容為各子基金所共通者,得標註各子基金皆同,免重複列示,其應記載事項之內容為各子基金不同者,應分別列示,並比較其差異。 (三)外幣計價期貨信託基金:應敘明本基金計價之幣別,且所有申購及買回價金之收付均以該幣別為之。 (四)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1.指數編製方式及經理公司追蹤、模擬或複製表現之操作方式,包含調整投資組合方式,以及基金投資於指數具代表性之成分樣本時,為使該樣本明確反映指數整體特色之抽樣及操作方式。 2.基金表現與標的指數表現之差異比較,其比較方式應載明其定義及計算公式。 3.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揭露之風險監控措施。
根據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4條,期貨信託基金交易及投資應詳細記載下列事項: 1. 包括期貨信託基金交易及投資的方針、範圍,例如涉及期貨交易及投資的商品類別和佔淨資產比例,預計的最大槓桿倍數。 2. 期貨信託事業在使用期貨信託基金進行交易和投資時的決策過程,基金經理人的姓名、主要經歷和權限。如果期貨信託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其他基金,應揭露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名稱以及防止利益衝突的措施。 3. 期貨信託基金的運用限制。 4. 期貨信託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的處理原則和方法。 5. 組合型期貨信託基金參與子基金的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的處理原則和方法。 6. 期貨信託事業在進行對外匯收支從事避險交易時應採取的方法。 7. 期貨信託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股票或基金時,期貨信託事業應說明參與該外國股票(或基金)發行公司股東會(受益人會議)的處理原則和方法。 8. 如果期貨信託事業全權委託其他專業機構進行期貨信託基金的交易或投資,應詳細說明選擇專業機構的標準、各專業機構獲配資金的百分比、資金保管機構和支付給專業機構的費用總數。同時,還應說明專業機構在使用期貨信託基金進行交易或投資時的基本方針和範圍。 9. 特定類型的期貨信託基金應再詳細說明以下事項: a. 保本型期貨信託基金:應包括投資固定收益商品和從事期貨交易的預估比率,所投資的固定收益商品評等等級和到期期限,商品和期貨交易契約的發行者和交易對象等。對於未設立保護機構的保護型期貨信託基金,應明確指出該基金沒有提供保護機構保證的機制,而是通過投資工具實現保護本金的功能。 b. 傘型期貨信託基金:應詳細說明各子基金的投資範圍、主要區隔和差異。如果各子基金有共同事項,可以標註為相同,避免重複列示。如果各子基金有不同事項,應分別列示並進行比較。 c. 外幣計價期貨信託基金:應說明該基金計價的幣別,以及申購和買回價金的收付方式。 d. 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應說明指數的編製方式和經理公司對指數的追蹤、模擬或複製表現的操作方式,包括調整投資組合的方式,以及在基金投資於指數成分樣本時實施的抽樣和操作方式。應比較基金的表現與標的指數的表現之差異,並說明比較方式的定義和計算公式。還應揭露根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39條第2項規定的風險監控措施。 這些事項的具體要求可以根據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進行調整,並根據不同類型的期貨信託基金進行具體應用。 參考資料:期貨交易法施行細則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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