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回受益憑證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買回程序、地點及截止時間。 二、買回價金之計算。 三、買回價金給付之時間及方式。 四、辦理登錄或帳簿劃撥之作業。 五、買回價金遲延給付之情形。 六、買回撤銷之情形。
第18條中規定了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中應該記載的事項。根據這項條款,買回受益憑證時,公開說明書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1. 買回的程序、地點和截止時間。 2. 買回價金的計算方式。 3. 買回價金的支付時間和方式。 4. 辦理登錄或帳簿劃撥的作業。 5. 買回價金遲延支付的情況。 6. 買回撤銷的情況。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52條,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的公開說明書應當包含必要的資訊,以使投資人能夠了解基金的重要事項並作出投資決策。這些資訊應當真實、完整、明確、易於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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