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買回受益憑證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買回程序、地點及截止時間。 二、買回價金之計算。 三、買回價金給付之時間及方式。 四、辦理登錄或帳簿劃撥之作業。 五、買回價金遲延給付之情形。 六、買回撤銷之情形。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18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