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27條的內容,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期貨信託事業在開始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前三天,必須按照主管機關的規定格式,以電子檔方式傳送相關資訊至主管機關指定的資訊申報網站。同時,該期貨信託事業也應該在其營業處所和銷售機構營業處所備置書面副本。 例子:如果一家期貨信託事業計劃在2022年1月1日開始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則該公司應該在2021年12月29日前將相關資訊以電子檔方式傳送至主管機關指定的資訊申報網站,同時在營業處所和銷售機構營業處所備置書面副本。 2. 期貨信託事業應該向申購人交付公開說明書,或在獲得申購人同意的情況下,根據申購人指示的電子郵件地址傳送公開說明書給申購人。 例子:一位投資者希望購買某家期貨信託事業所提供的期貨信託基金,該公司應該將公開說明書交給該投購人,或者在該投購人同意的情況下,通過電子郵件將其公開說明書發送給該投購人。 3. 期貨信託事業在更新或修正公開說明書後,應在更新或修正日期後的十天內,以電子檔方式將更新或修正後的公開說明書傳送至主管機關指定的資訊申報網站。 例子:如果一家期貨信託事業對其公開說明書進行了更新或修正,則該公司應該在更新或修正日期之後的十天內,將更新或修正後的公開說明書通過電子檔的方式傳送至主管機關指定的資訊申報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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