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六條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根據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28 條,該準則自發布日起施行,除了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六條在一百零二會計年度才開始施行外。根據最新的相關法規,這項準則指定了期貨信託事業在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時公開說明書應該包含的內容,以保護投資人的權益。具體的範例暫時無法提供,請參閱最新的相關法條和公告以獲取更詳細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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