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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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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投資人得依本辦法之規定,以下列方式投資證券: 一、投資由臺灣地區證券投資或期貨信託事業發行並於國外銷售之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以下簡稱國外受益憑證)。 二、投資臺灣地區證券。 三、投資由臺灣地區發行公司在國外發行或私募之公司債(以下簡稱海外公司債)。 四、投資由臺灣地區發行公司參與在國外發行或私募之存託憑證(以下簡稱海外存託憑證) 。 五、投資由臺灣地區發行公司在國外發行、私募或交易之股票(以下簡稱海外股票) 。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第11條,大陸地區投資人可以以下列方式在台灣投資證券: 一、投資台灣地區證券投資或期貨信託事業發行並於國外銷售的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即國外受益憑證)。 二、投資台灣地區證券。 三、投資台灣地區發行公司在國外發行或私募的公司債(即海外公司債)。 四、投資台灣地區發行公司參與在國外發行或私募的存託憑證(即海外存託憑證)。 五、投資台灣地區發行公司在國外發行、私募或交易的股票(即海外股票)。 根據指南資料,可以舉以下範例: - 國外受益憑證:大陸地區投資人可以購買台灣地區證券投資或期貨信託事業發行的在國外銷售的信託基金受益憑證,透過這種方式投資台灣證券市場。 - 海外公司債:大陸地區投資人可以投資台灣地區發行公司在國外發行或私募的公司債,以進一步多元化其投資組合。 - 海外存託憑證:大陸地區投資人可以投資台灣地區發行公司參與在國外發行或私募的存託憑證,以參與該公司在國外的投資機會。 - 海外股票:大陸地區投資人可以投資台灣地區發行公司在國外發行、私募或交易的股票,這些股票可以在國外交易所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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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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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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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大陸地區投資人得依本辦法之規定,以下列方式投資證券: 一、投資由臺灣地區證券投資或期貨信託事業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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