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12

快速跳轉
  1. 1.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臺灣地區證券,其投資範圍,以下列為限: 一、上市或上櫃公司之有價證券。 二、證券投資或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三、政府債券、金融債券或公開發行公司發行之公司債。 四、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五、認購(售)權證。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有價證券。
  2. 2.大陸地區投資人匯入資金尚未投資於臺灣地區證券者,主管機關得視臺灣地區經濟、金融情形或證券市場狀況,對其資金之運用予以限制;其限制比率,由主管機關會商外匯業務主管機關後定之。
  3. 3.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臺灣地區證券數額與華僑及外國人投資數額之合計數,不得逾其他法令所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比率上限之數額。
  4. 4.大陸地區投資人單次或累計投資取得上市或上櫃公司百分之十以上之股份者,應依相關機關所定辦法申請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第12條的釋義如下: 1. 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臺灣地區證券的範圍限制如下: 一、包括上市或上櫃公司的有價證券。 二、包括證券投資或期貨信託基金的受益憑證。 三、包括政府債券、金融債券或公開發行公司發行的公司債。 四、包括依照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的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五、包括認購(售)權證。 六、包括經主管機關核准的其他有價證券。 針對第一項第六款的範圍,目前沒有具體的範例可提供。 2. 如果大陸地區投資人匯入資金尚未投資於臺灣地區證券,主管機關可以根據臺灣地區的經濟、金融情形或證券市場狀況來限制其資金的使用情況。具體限制的比率需由主管機關與外匯業務主管機關進行協商後確定。 3. 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臺灣地區證券的金額與華僑及外國人投資的金額合計數,不得超過其他法令所規定的華僑及外國人投資比率上限。 4. 如果大陸地區投資人單次或累計投資臺灣地區上市或上櫃公司超過百分之十的股份,必須依照相關機關所定的辦法進行核准申請。 以上是根據《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第12條的規定進行的釋義。

  •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法規
  •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法令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臺灣地區證券,其投資範圍,以下列為限: 一、上市或上櫃公司之有價證券。 二、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