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第13條的規定: 1. 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投資臺灣地區證券的業別及投資比率,需要經由主管機關和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討後提出,並報請行政院核定。 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投資臺灣地區證券的限額,則需由主管機關和外匯業務主管機關商討後提出,同樣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定。 2. 大陸地區投資人進行臺灣地區證券投資的資金申請結匯時,必須提交證券交易所的登記文件,並按照外匯相關法規進行辦理。 以上回答僅為對法條內容進行釋義,並未提供相關案例,因此無法提供與參考資料有關連的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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