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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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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臺灣地區證券之業別及投資比率,由主管機關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臺灣地區證券之限額,由主管機關會商外匯業務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2. 2.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臺灣地區證券之資金申請結匯,應檢具證券交易所登記文件,依外匯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第13條的規定: 1. 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投資臺灣地區證券的業別及投資比率,需要經由主管機關和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討後提出,並報請行政院核定。 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投資臺灣地區證券的限額,則需由主管機關和外匯業務主管機關商討後提出,同樣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定。 2. 大陸地區投資人進行臺灣地區證券投資的資金申請結匯時,必須提交證券交易所的登記文件,並按照外匯相關法規進行辦理。 以上回答僅為對法條內容進行釋義,並未提供相關案例,因此無法提供與參考資料有關連的範例。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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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臺灣地區證券之業別及投資比率,由主管機關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