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14

快速跳轉

機構投資人投資臺灣地區證券,其投資本金及投資收益,得申請結匯。但資本利得及股票股利部分,以已實現者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第14條,大陸地區投資人在臺灣地區投資證券時,可以申請結匯,但是只限於已實現的資本利得和股票股利的部分。這表示大陸地區投資人在臺灣地區投資的資金和收益,可以汇回大陸地區,但只限於已經實現的資本利得和股票股利,其他部分不能結匯。這條法規的目的是控制外匯資金流動,確保資金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機構投資人投資臺灣地區證券,其投資本金及投資收益,得申請結匯。但資本利得及股票股利部分,以已實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