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42

快速跳轉

機構投資人從事期貨交易,應指定經主管機關准得經營保管業務之銀行或期貨商擔任代理人,辦理有關期貨交易之結算交割及資料申報等事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第42條規定,機構投資人從事期貨交易時,需要指定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經營保管業務的銀行或期貨商擔任代理人,負責處理期貨交易的結算交割和資料申報等相關事項。 例如,如果一個大陸地區的機構投資人想在台灣從事期貨交易,他們需要首先選擇並指定一家經主管機關核准能夠提供保管業務的銀行或期貨商作為他們的代理人。在交易過程中,這家代理人將負責處理結算交割和資料申報等與期貨交易相關的事務。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第 42 條規定:「機構投資人從事期貨交易,應指定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經營保管業務之銀行或期貨商擔任代理人,辦理有關期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