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投資人持有上市或上櫃公司之股份者,其表決權之行使,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有實質控制或影響公司經營管理之情事,並應由臺灣地區代理人或代表人出席為之。
根據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第6條,大陸地區投資人持有上市或上櫃公司的股份時,其表決權的行使應受到限制,除非法律另有規定,不得有實質上的控制或影響公司經營管理的情況。此外,他們的表決權行使必須由臺灣地區的代理人或代表人出席。具體的參考資料以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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