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5

快速跳轉
  1. 1.大陸地區投資人從事證券投資或期貨交易,由臺灣地區代理人代表人辦理稅捐之申報及繳納,應事先填具委託或指派之證明文件,送請該管稽徵機關准;變更代理人或代表人時,亦同。
  2. 2.大陸地區投資人就其從事證券投資或期貨交易之收益申請結匯時,應由臺灣地區代理人或代表人檢附前項經稽徵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或該管稽徵機關出具之完稅證明,依外匯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3. 3.第一項證明文件之格式,由財政部定之。
  4. 4.臺灣地區代理人或代表人依本辦法之規定申報之資料或出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不實者,應依本條例、所得稅法稅捐稽徵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大陸地區投資人來台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第5條》,針對每一項、款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1. 根據本條第一項規定,大陸地區投資人在臺灣地區從事證券投資或期貨交易時,需委託或指派臺灣地區的代理人或代表人負責辦理稅捐的申報和繳納。為了符合法規要求,大陸地區投資人應提供事先填寫且經相關稽徵機關核准的委託或指派證明文件。同樣地,在更換代理人或代表人時,也需要經過核准程序。 2. 依照本條第二項規定,大陸地區投資人在申請將其從證券投資或期貨交易所獲得的收益結匯時,應由臺灣地區的代理人或代表人附上經稽徵機關核准的證明文件,或者是由該管稽徵機關出具的完稅證明文件,依照相關外匯法規進行辦理。 3. 本條第三項規定由財政部制定第一項證明文件的格式。 4. 根據本條第四項規定,如果臺灣地區的代理人或代表人根據本辦法的規定進行的申報資料或出具的證明文件內容不實,則應依據《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所得稅法和稅捐稽徵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相應的處理。 根據上述法規,《大陸地區投資人來台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第5條》要求大陸地區投資人在臺灣從事證券投資或期貨交易時,必須委託或指派臺灣的代理人或代表人辦理稅捐申報和繳納,並提供經核准的證明文件。同時,在申請收益結匯時,亦需提供核准的證明文件,或者相關稽徵機關出具的完稅證明文件。此外,提供的申報資料和證明文件內容必須真實有效,否則將受到相關法令的處理。

  • 代理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名詞
  • 法令名詞
  • 所得稅法法規
  • 稅捐稽徵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大陸地區投資人從事證券投資或期貨交易,由臺灣地區代理人或代表人辦理稅捐之申報及繳納,應事先填具委…」(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