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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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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大陸地區投資人辦理前條第一項之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證券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得不予登記: 一、登記書件內容或事項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二、登記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能完成補正。 三、違反本辦法或證券、期貨交易管理法令,情節重大。 四、依證券或期貨交易管理法令,經證券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註銷登記。
  2. 2.大陸地區投資人經登記後,發現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證券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得註銷其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第8條,大陸地區投資人在辦理登記時,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則證券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可以拒絕登記: 1. 登記書件內容或事項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2. 登記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且經通知限期補正後,未能完成補正。 3. 違反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或其他相關證券、期貨交易法令,且情節重大。 4. 根據證券、期貨交易法令,證券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將其登記註銷。 根據我所使用的參考資料,《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目前並無具體公開的官方文件或法律解釋,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範例或參考資料。但可以參考其他相關法律文件和相關案例,例如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所提供的相關訊息,以了解登記的具體要求和違反相關法規的情况。

  • 法令名詞
  • 註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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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大陸地區投資人辦理前條第一項之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證券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得不予登記: 一、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