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大陸地區投資人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投資資金之受益所有權人名稱、資金額度、來源及其相關資料。 二、匯入投資資金之運用情形、證券買賣或期貨交易明細及相關資料,並得檢查其庫存及帳冊。 三、於臺灣地區以外發行或買賣以臺灣地區公開發行公司股票為標的之衍生性商品之明細資料;或受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人委託代為持有臺灣地區公開發行公司股票之明細資料。 四、於臺灣地區以外買賣以臺灣地區證券、證券組合或股價指數為標的之期貨交易及其他衍生性商品之明細資料。 五、從事證券投資或期貨交易之下單指令人姓名、國籍、聯絡方式及其相關資訊。 六、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根據上述法規,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主管機關在必要時可以要求大陸地區投資人提交以下文件並向主管機關進行申報: 1. 投資資金之受益所有權人名稱、資金額度、來源及其相關資料。 2. 匯入投資資金的運用情況、證券買賣或期貨交易的明細以及相關資料,并且可以檢查其庫存和帳冊。 3. 對於在台灣以外發行或交易以台灣公開發行公司股票為標的的衍生性商品的明細資料;或者代表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的人持有台灣公開發行公司股票的明細資料。 4. 對於在台灣以外交易以台灣證券、證券組合或股價指數為標的的期貨交易和其他衍生性商品的明細資料。 5. 進行證券投資或期貨交易的下單指令人的姓名、國籍、聯繫方式及相關資訊。 6. 其他由主管機關指定的資料。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要求投資人提交投資資金的受益所有權人名稱、資金額度、來源及其相關資料。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投資人也需要提交證券買賣或期貨交易的明細,並且主管機關可以檢查其庫存和帳冊。 此外,根據公司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及建立國際品牌形象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投資人也需要提交在台灣以外買賣以台灣證券、證券組合或股價指數為標的的期貨交易和其他衍生性商品的明細資料。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外國公司於台灣境內發行股份的情況,根據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的規定,外國公司需要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生效,才可以進行相應的行為。 以上的解釋和相關法規內容參考自鉅亨網的相關文章(https://news.cnyes.com/news/id/4499207)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相關法規條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2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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