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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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薪資報酬委員會決議之事項,其相關執行工作,得授權召集人或委員會其他成員續行辦理,並於執行期間向委員會為書面報告,必要時應於下一次會議提報委員會追認或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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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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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酬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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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