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 第 1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修正發布時,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係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指派代表人擔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之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或有第六款或第七款之情形者,得繼續擔任至其任期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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