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13-1

快速跳轉

本辦法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修正發布時,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係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指派代表人擔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或有第六款或第七款之情形者,得繼續擔任至其任期屆滿。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第13-1條修正發布時的規定,薪資報酬委員會的成員可以是由法人股東指派的代表人擔任公司的董事或監察人,也可以是受僱人。如果該成員在修法前已經擔任相關職務,且符合修法後的規定,那麼他們可以繼續擔任直到任期屆滿。 參考資料: 《證券期貨證券商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說明書》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修正發布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96&parentpath=0,2,84,96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我們可以了解到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的資格及任期的相關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第 13-1 條規定:「本辦法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修正發布時,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係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指派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第 1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