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對於股東申請、撤銷或終止分別行使表決權之相關書表文件及媒體資料,於其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並得以電子媒體形式儲存。
根據我所了解的資料,公開發行公司股東分別行使表決權作業及遵行事項辦法第7條規定,公司在股東申請、撤銷或終止分別行使表決權時所使用的相關書表文件及媒體資料,應留存保存。依該條規定,公司應將這些資料永久保存,並可以使用電子媒體的形式儲存。 例如,公司在分別行使表決權的過程中,股東可能會提交申請文件或書面通知公司他們的意願。根據這項法規,公司需要保留這些文件,並且可以使用電子媒體來存儲這些資料,以確保它們在公司存在期間內得以保存。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公司在需要時能夠查閱這些文件以維護股東的權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