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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股東分別行使表決權作業及遵行事項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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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股東申請分別行使表決權者,除其申請書件有不完備之情事外,公司應於股東名簿註記股東得分別行使表決權。股東經公司註記得分別行使表決權者,除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撤銷或終止外,後股東會均免再向公司提出申請。
  2. 2.股東之申請書件有不完備者,公司應於收到申請後二日內通知其限期補正。股東逾期未補正者,公司至遲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退回其申請,並將退回之理由通知股東。
  3. 3.股東對公司退回其申請有疑義時,公司應予說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開發行公司股東分別行使表決權作業及遵行事項辦法第6條規定了以下事項: 1. 公司在股東名簿上註記股東得分別行使表決權後,股東均免再向公司提出申請,除非根據該法規第4條第2項所規定的撤銷或終止。 2. 如果股東的申請書件有不完備之情況,公司應在收到申請後的兩天內通知股東限期補正。如果股東逾期未補正,公司應在股東會開會前兩天退回其申請,并向股东通知退回的理由。 3. 如果股東對公司退回其申請有疑義,公司應提供說明。 舉例: 根據最新公開發行公司股東分別行使表決權作業及遵行事項辦法發布的相關典型案例,假設股東張先生提出申請以分別行使表決權,但他的申請書件有缺少必要資料的問題。公司在收到申請後的兩天內通知張先生限期補正資料。然而,張先生逾期未補正,公司在股東會開會前的兩天將其申請退回,并且向張先生通知退回的理由。如果張先生對公司退回其申請有疑義,公司應提供說明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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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股東分別行使表決權作業及遵行事項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發行公司股東分別行使表決權作業及遵行事項辦法第 6 條規定:「股東申請分別行使表決權者,除其申請書件有不完備之情事外,公司應於股東名簿註記股東得分別行使表決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發行公司股東分別行使表決權作業及遵行事項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