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股東分別行使表決權作業及遵行事項辦法第6條規定了以下事項: 1. 公司在股東名簿上註記股東得分別行使表決權後,股東均免再向公司提出申請,除非根據該法規第4條第2項所規定的撤銷或終止。 2. 如果股東的申請書件有不完備之情況,公司應在收到申請後的兩天內通知股東限期補正。如果股東逾期未補正,公司應在股東會開會前兩天退回其申請,并向股东通知退回的理由。 3. 如果股東對公司退回其申請有疑義,公司應提供說明。 舉例: 根據最新公開發行公司股東分別行使表決權作業及遵行事項辦法發布的相關典型案例,假設股東張先生提出申請以分別行使表決權,但他的申請書件有缺少必要資料的問題。公司在收到申請後的兩天內通知張先生限期補正資料。然而,張先生逾期未補正,公司在股東會開會前的兩天將其申請退回,并且向張先生通知退回的理由。如果張先生對公司退回其申請有疑義,公司應提供說明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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