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開發行公司股東分別行使表決權作業及遵行事項辦法第 4 條」的規定,股東申請分別行使表決權應在股東會開會五日前以書面或依電子簽章法規定的方式向公司提出。同樣地,股東主張撤銷或終止分別行使表決權也應在股東會開會五日前以書面或依電子簽章法規定的方式向公司提出。 參考資料: - 公開發行公司股東分別行使表決權作業及遵行事項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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