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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期貨商得申請兼營槓桿交易商,於其營業處所經營槓桿保證金契約自營業務。
  2. 申請兼營槓桿交易商之期貨商,以經營期貨自營業務且由他業兼營者為限。
  3. 期貨商兼營槓桿交易商應由專責單位辦理,並應依其事業規模、業務情況及內部控制之管理需要,配置適足、適任且符合本規則所定資格條件之經理人及業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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