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第 6 條規定了申請兼營槓桿交易商的資格條件。根據該規定,期貨商申請兼營槓桿交易商需要符合以下資格條件: 1. 須經營自營業務滿三年。 2. 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顯示淨值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且無累積虧損,並符合期貨商管理規則第十七條之規定。 3. 最近六個月調整後淨資本額占期貨交易人未沖銷部位所需之客戶保證金總額比例之月簡單算術平均數,每月均不得低於百分之四十。 4. 最近半年未曾受本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一款、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或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之處分。 5. 最近二年未曾受本法第一百條第ㄧ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至第五款或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處分。 6. 最近一年未曾受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依營業細則或業務章則處以停止或限制買賣。 7.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條件。 此外,據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第 6 條第2項規定,如果期貨商不符合第四至六款條件,但情況已經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則可以豁免其限制。 參考資料: 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第 6 條: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51&parentpath=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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