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期貨商申請兼營槓桿交易商,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營業計畫書:載明兼營槓桿交易商之經營原則、業務發展計畫、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計畫及開業當年度與次年度財務狀況之預估。 二、載明兼營槓桿交易商決議之董事會議事錄。 三、董事及監察人無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 四、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五、符合前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證明文件。但未與相關機構訂立市場使用契約者免附。 六、案件審查表。 七、申請書及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