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第8條,期貨商申請兼營槓桿交易商,需在主管機關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以下步驟:修改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變更登記,填寫申請書,並附上相關文件提交主管機關審核,包括公司章程和變更登記證明文件、兼營槓桿交易商的內部控制制度、期貨商兼營槓桿交易商風險管理妥適性的審查意見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的擔任槓桿交易商的經理人與業務員資格審查合格名冊和資格證明文件、擔任槓桿交易商的經理人與業務員無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情事的聲明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告、已繳存營業保證金的證明文件、符合規定的證明文件(如與相關機構訂立市場使用契約的證明文件)、案件審查表、以及申請書及附件的聲明書。 如果期貨商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核發兼營槓桿交易商許可證照,則兼營許可將被廢止。但如果有正當理由,可以在期限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且一次展延為限。 同時,若期貨商兼營槓桿交易商,未加入同業公會,則不得開展槓桿交易商業務。 以上所述來自最新的《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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