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8

快速跳轉
  1. 1.期貨商申請兼營槓桿交易商,應自主管機關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變更公司章程及辦妥兼營槓桿交易商之公司變更登記,並填具申請書及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發許可證照: 一、公司章程及公司變更登記證明文件。 二、兼營槓桿交易商之內部控制制度。 三、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出具期貨商兼營槓桿交易商風險管理妥適性之審查意見書。 四、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出具擔任槓桿交易商之經理人與業務員資格審查合格之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 五、擔任槓桿交易商之經理人與業務員無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 六、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但與申請許可兼營槓桿交易商時檢具之財務報告為同期者免附。 七、已依第十條規定繳存營業保證金之證明文件。 八、符合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證明文件。但未與相關機構訂立市場使用契約者免附。 九、案件審查表。 十、申請書及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書。
  2. 2.期貨商兼營槓桿交易商,未於前項所定期間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兼營槓桿交易商許可證照者,廢止其兼營許可。但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3. 3.期貨商兼營槓桿交易商,以槓桿交易商之業別,加入同業公會,不得開辦槓桿交易商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第8條,期貨商申請兼營槓桿交易商,需在主管機關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以下步驟:修改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變更登記,填寫申請書,並附上相關文件提交主管機關審核,包括公司章程和變更登記證明文件、兼營槓桿交易商的內部控制制度、期貨商兼營槓桿交易商風險管理妥適性的審查意見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的擔任槓桿交易商的經理人與業務員資格審查合格名冊和資格證明文件、擔任槓桿交易商的經理人與業務員無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情事的聲明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告、已繳存營業保證金的證明文件、符合規定的證明文件(如與相關機構訂立市場使用契約的證明文件)、案件審查表、以及申請書及附件的聲明書。 如果期貨商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核發兼營槓桿交易商許可證照,則兼營許可將被廢止。但如果有正當理由,可以在期限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且一次展延為限。 同時,若期貨商兼營槓桿交易商,未加入同業公會,則不得開展槓桿交易商業務。 以上所述來自最新的《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第 8 條規定:「期貨商申請兼營槓桿交易商,應自主管機關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變更公司章程及辦妥兼營槓桿交易商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