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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營業許可
>
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
第 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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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規則提出之申請書件不完備或記載事項不充分,經
主管機關
限期補正,逾期不能完成補正者,退回其申請案件。
期貨商申請兼營槓桿交易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或
核
發許可證照: 一、申請書件內容或事項經發現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二、營業計畫書或內部控制制度內容欠具體或無法有效執行。 三、董事、
監察人
或被指派擔任槓桿交易商之經理人有本法
第二十八條
規定情事。 四、未符合
第六條
規定。 五、其他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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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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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營業許可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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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監督與管理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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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財務與業務 §10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人員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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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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