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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本規則提出之申請書件不完備或記載事項不充分,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逾期不能完成補正者,退回其申請案件。
  2. 期貨商申請兼營槓桿交易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或發許可證照: 一、申請書件內容或事項經發現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二、營業計畫書或內部控制制度內容欠具體或無法有效執行。 三、董事、監察人或被指派擔任槓桿交易商之經理人有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情事。 四、未符合第六條規定。 五、其他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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