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應以紙本或電子資料保存與客戶往來及交易之紀錄憑證,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對國內外交易之所有必要紀錄,應至少保存五年。但法律另有較長保存期間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對下列資料,應保存至與客戶業務關係結束後或臨時性交易結束後,至少五年。但法律另有較長保存期間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確認客戶身分所取得之所有紀錄,如護照、身分證、駕照、健保卡或類似之官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紀錄。 (二)銀行帳戶資料、支付證明或契約文件檔案。 (三)業務往來資訊,包括對複雜、異常交易進行詢問所取得之背景或目的資訊與分析資料。 三、保存之交易紀錄應足以重建個別交易,以備作為認定不法活動之證據。 四、對權責機關依適當授權要求提供交易紀錄及確認客戶身分等相關資訊時,應確保迅速提供。
根據會計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 15 條,會計師對於與客戶往來及交易之紀錄憑證應保存紙本或電子資料。以下是幾點釋義: 一、會計師應將國內外交易之必要紀錄保存至少五年。如果法律有較長保存期間的規定,則應依照法律規定的保存期間保存。 二、會計師應保存以下資料至少五年,直到與客戶業務關係結束或臨時性交易結束,除非法律有較長保存期間的規定: (一)確認客戶身分所取得之所有紀錄,例如護照、身分證、駕照、健保卡或類似的官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紀錄。 (二)銀行帳戶資料、支付證明或契約文件檔案。 (三)業務往來資訊,包括對複雜、異常交易進行詢問所取得之背景或目的資訊與分析資料。 三、保存的交易紀錄應足以重建每筆交易,以作為認定不法活動之證據。 四、當有權責機關根據適當的授權要求提供交易紀錄及確認客戶身分等相關資訊時,會計師應確保能迅速提供這些資訊。 以上釋義參考了下列資料: - 會計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80103) - 司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281號判決 (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printpage.php?expno=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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