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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會計師應注意法務部依資恐防制法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公告之制裁名單,並依同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包括未完成之交易。
  2. 會計師因業務關係知悉其本身持有或管理經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經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所在地,應即依調查局所定之通報格式及方式向調查局通報。
  3. 前項通報紀錄、相關交易憑證之保存依前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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