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會計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16條的規定,會計師應注意法務部根據資恐防制法第四條和第五條規定公告的制裁名單。他們應依據資恐防制法第七條第一項的規定辦理,包括未完成的交易。 如果會計師因業務關係得知他們本身持有或管理經指定制裁的個人、法人或團體的財物或財產上的利益,或者擁有指定制裁的個人、法人或團體的財物或財產上的利益所在地,則應該立即按照調查局所制定的通報格式和方式進行通報。 前述通報紀錄和相關交易憑證的保存則按照前條的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 -《會計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最新修訂版本) -《資恐防制法》(最新修訂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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