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恐防制法 第 5 條
- 1.主管機關依法務部調查局提報或依職權,應即指定下列個人、法人或團體為制裁名單,並公告之: 一、經聯合國安全理事會資恐相關決議案及其後續決議所指定者。 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依有關防制與阻絕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決議案所指定者。
- 2.前項所指定制裁個人、法人或團體之除名,非經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除名程序,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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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資恐防制法第5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可以依照法務部調查局提報的資恐相關決議案或依職權,指定某些個人、法人或團體為制裁名單,並公告之。這些制裁名單包括聯合國安全理事會資恐相關決議案及其後續決議所指定的人或組織,以及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依有關防制與阻絕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決議案所指定的人或組織。在進行除名程序時,必須遵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的規定。 根據最新的資料,例如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可能通過決議案將某些恐怖組織指定為制裁對象,主管機關可以根據這些決議案的指定進行相關的除名程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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