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恐防制法 第 5-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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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資恐防制法第5-1條,主管機關在指定制裁名單之前,可以不給予相關個人、法人或團體陳述意見的機會。
立法沿革 1 版
(1071102 增訂)
主管機關依第四條第一項或前條第一項指定制裁名單前,得不給予該個人、法人或團體陳述意見之機會。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鑒於指定制裁名單涉及國際安全維護及跨國情資交換,且旨在避免被制裁者移轉資產,為有效執行制裁,爰明定主管機關在指定制裁名單前,得不給予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陳述意見之機會。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四條第一項條文
- 法人名詞
- 資恐防制法 第 4 條條文
- 資恐防制法 第 5 條條文
(1071102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鑒於指定制裁名單涉及國際安全維護及跨國情資交換,且旨在避免被制裁者移轉資產,為有效執行制裁,爰明定主管機關在指定制裁名單前,得不給予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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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