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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恐防制法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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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第四條第一項或前條第一項指定制裁名單前,得不給予該個人、法人或團體陳述意見之機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資恐防制法第5-1條,主管機關在指定制裁名單之前,可以不給予相關個人、法人或團體陳述意見的機會。

立法沿革 1

(1071102 增訂)

主管機關依第四條第一項或前條第一項指定制裁名單前,得不給予該個人、法人或團體陳述意見之機會。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鑒於指定制裁名單涉及國際安全維護及跨國情資交換,且旨在避免被制裁者移轉資產,為有效執行制裁,爰明定主管機關在指定制裁名單前,得不給予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陳述意見之機會。

(1071102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鑒於指定制裁名單涉及國際安全維護及跨國情資交換,且旨在避免被制裁者移轉資產,為有效執行制裁,爰明定主管機關在指定制裁名單前,得不給予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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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恐防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資恐防制法第 5-1 條規定:「主管機關依第四條第一項或前條第一項指定制裁名單前,得不給予該個人、法人或團體陳述意見之機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資恐防制法第 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資恐防制法第 5-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